发生交通事故后,
受伤一方在未诊断伤情的情况下,
根据自己的判断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
并约定就此结案。
没想到,
伤者此后病情加重且出现了并发症,
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协议,
再向肇事者索赔。
签了协议,又想吃“后悔药”,法律会支持吗?
瑞安男子吴某于年6月骑电动车至某路段时与骑着自行车的方某相撞,吴某因此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日,吴某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便与方某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意见,约定由方某一次性赔偿吴某元医疗费,双方不再涉及其他任何事宜,就此签字结案。
协议签订后,方某即向吴某支付了元。
这之后,医院治疗。万万没想到,医院诊断为:
1.左侧第3至9肋骨骨折;2.左季肋区挫伤;3.双侧胸腔积液;4.左肺下叶肺不张。且出具医嘱:嘱病人速到外院血管外科诊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双下肢静脉血栓;动脉硬化。
因方某不认可吴某所患下肢血栓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经吴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
这下吴某傻眼了,这元根本不够治疗。可是双方已经签了协议,这可怎么办?吴某真想买瓶后悔药。
左思右想,吴某最终诉至了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方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判令方某赔偿其8.6万元(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保留对继续治疗医疗费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索赔权。
如果是你,你支持吴某的诉求吗?
QA1.本案已经签订的调解协议可否撤销?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肖成飞律师答:可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事故当天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中明确写明“原告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事后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等,同时引发左下肢血栓。可见,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存在重大误解,故原、被告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另外,经鉴定,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因被告行车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进而引发血栓病症。虽然原告系血栓形成易发人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交通事故是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初始诱因,故被告对原告治疗血栓产生的费用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于年6月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5.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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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张和小吴两夫妻闹矛盾,妻子小吴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一年后,小吴以幼子的名义诉求小张给付每个月元生活费。请问,小张应该支付给小吴的孩子抚养费吗?浙江瑞越律师事务
肖成飞律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不论父母的婚姻如何变化,孩子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所以,你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男子王某为了跟妻子张某顺利离婚,向情人黄某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事后,情人黄某与王某闹僵了之后,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要求张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张某应该承担债款吗?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
肖成飞律师
王某为了跟妻子张某顺利离婚,向情人黄某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黄某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某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另外,张某汇给王某20万元,其目的是协助黄某以给付钱款的方式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该协助合意自当时即已产生,显然作为给付钱款一方的张某是明知里面,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某要求黄某参与还款显然不当。3.老黄被查出患乳腺癌。爱人老方被明确告知老黄的病情需常年吃药复查,意味着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后,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九九,以带孙子为由,住在儿子家,与老黄分居。他藏起了自己的医保卡,也不再为老伴儿支付检查、治疗费用。老黄要求老方履行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老方辩称老黄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儿子已经每月支付元赡养费,因此拒绝老黄的诉讼请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能因子女的赡养而免除吗?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
肖成飞律师
除夫妻之间的扶养外,法律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然而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赡养关系与夫妻之间形成的互相抚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此义务非彼义务,不可相互替代。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没有法律适用上的先后性,也不因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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