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4日,原告以一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部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经检查以左侧卵巢囊肿为由,要求原告住院手术治疗。10月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插管下进行“腹腔镜下左侧卵巢肿瘤剥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腹痛数天,建议手术探查。
11月1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开腹探查手术,发现原告的小肠破裂,随后对原告进行“小肠修补+小肠-腹壁双腔造瘘术”。术中,原告出现血压低,扩容效果差、呼吸衰竭等症状,出现生命危险,被告立即对原告抢救治疗,并转入ICU重症监护室给予加强抗感染、抗休克,机械通气等治疗措施。
出院诊断为:1、卵巢囊肿(左卵巢浆液性囊肿);2、小肠穿孔;3、感染性休克(腹腔感染、弥漫性腹膜炎);4、肺部感染;5、呼吸衰竭;6、双侧胸腔积液;7、腹腔积液;8、低蛋白血症;9、贫血伴凝血功能障碍;10、血小板减少;11、上消化道出血应激性溃疡;12、肝功能不全。
原告一次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18元,自费.96元。二次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23元,自费.19元。第三次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62元,自费.11元。年5月7日,原告第四次住院,5月11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小肠部分切除术+小肠造瘘口还纳术”。
手术造成原告的小肠破裂,导致对原告进行二次、第三次手术,在第三次手本过程中,还将原告的小肠截掉10厘米,给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侵害。本案原告准备要二胎,由于被告对原告身体的侵害行为,原告以后已不能再要孩子,原告在精神上备受打击。
原告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部分应从原告总损失中扣减,认为责任比例划分不应超过原告合理损失的60%。原告是因肿瘤来院治疗,又加之原告已进行了伤残鉴定,因此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用,即便存在后续治疗费也是原告为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被鉴定人魏某梅,女,年7月15日出生,小肠部分切除术后评为九级伤残。x市x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因素。
对腹痛认识不足,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延误了肠穿孔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错过了治疗时机。导致病情进展至感染休克、病情危重。
参考原因力及参与程度、医疗损害结果与患者自身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本院酌定责任比例为80%。原告损失共计.21元,被告x市x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7元,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元据实赔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梅.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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