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李明杰投保车辆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理赔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4908.60元、误工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71583.60元、营养费2145元、护理费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54元,合计.2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合同尚未到期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处理《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起事故被告李明杰负事故的如何治疗胸腔积液次要责任,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30%计39753.3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主张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赔,但未举证证明向被告李明杰提示并明确说明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赔,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李明杰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对被告李明杰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扣除约定的5%的额度,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赔偿37765.69元(39753.36*95%),被告李明杰赔偿1987.67元(39753.36-37765.69)张家港市太阳雨胸腔积液可以治好吗超纯水厂申请注销时合伙人为王江、王云、王洁、王珏、夏志明,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张家港市太阳雨超纯水厂的债务应由被告王江、王云、王洁、王珏、夏志明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原告已向被告王珏、王江、王云、王洁、夏志明主张工伤赔偿,本案中又向被告王珏、王江、王云、王洁、夏志明主张侵权赔偿,本院不予支持被胸腔积液的原因及治疗告王珏、王江、王云、王洁、夏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程光杰受伤后一直在进行治疗,且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多次提起诉讼,故被告李明杰抗辩诉讼时效已超过,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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