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我办理过的医疗纠纷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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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从年以来,办过许多医疗纠纷案件,医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转所原因,纸质材料已归档存放于原所档案室。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查询到。但幸得电子资料仍大部分留存于旧电脑中,故得以重现天下。以资交流学习。

案情简介:年9月6日,汪某某右上腹医院入住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同年9月9日,医生为汪某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转剖腹行胆囊切除术。同年9月22日,病历记载汪某某治愈出院。汪某某出院后感右上腹疼痛,于年9月30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腹痛原因?2、右下肺感染;3、胆囊切除术后。年10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胆漏并腹腔感染;2、胆囊切除术后。汪某某为明确病情,于同年10月8日到重庆医院作身上腹部磁共振胰胆管造影检查,造影示:1、胆囊切除术后胆漏;2、右肝包膜下积液。年10月9日,汪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胆囊切除术后胆漏;2、肝包膜下积液。年10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胆囊切除术后胆漏;2、肝包膜下积液;3、慢性胃炎。鉴定经过: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临床鉴字第AN号鉴定意见书中指出,医院在对汪某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以下过错:1、在对被鉴定人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过程中,鉴于术中发现炎症较为严重、伴有粘连、剥离面大、手术复杂而考虑中转开腹手术的情况下,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引流;2、在术后对被鉴定人的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完善,未及时进行B超复查。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发生的“胆囊切除术后胆漏、右肝包膜下积液、右下肺不张、右侧少量胸腔积液"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医方医院承担同等责任。代理意见: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对患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医方存在过错的行为有:未设置引流管,未及时观察记录病情及B超复查,结合全案,正是因医方违反诊疗规范,胆汁直接流入腹腔没有得以及时发现,造成损害扩大,在获知患者术后反映不适时,仍未进行必要的复查,过于自信的认为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按过错责任大小划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首先患者身患疾病,无过错可言;其次,没有医方的过错行为,就不存在现有患方的损害后果;最后,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医方与患方承担同等责任缺乏依据,既是同等,却无患者过错表述。一审法院判决:对鉴定中心确认医院承担同等责任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胆漏虽为胆囊切除术后发生的并发症,但被告在对原告行手术过程中,在发现炎症较为严重、伴有粘连、剥离面大、手术复杂而考虑中转开腹手术的情况下,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引流,以及术后对被鉴定人的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完善,未及时进行B超复查,是造成原告身体损害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被告对上述环节的疏漏,导致原告身体遭受进一步损害,故对鉴定部门确认医院承担同等责任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本院确认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回顾评析:手术并发症,常为医方作为主张免责的事由。在司法鉴定中,也常有意见认为,医方仅出于疏忽大意,造成常见的手术并发症,没有评定为主要责任。评定责任主次时,应着重从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进行,以本案而言,如医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损害就不会发生,医方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成熟发展,相关诊疗的指南、专家共识得到推广学习,在认定医方过错上,有较强的规范依据。责任划分也变得容易起来。代理人根据过错分析,针对责任划分不合理提出意见,特别是,反向推理的运用,假如同等责任成立,患方的责任在哪里?虽然从诉讼技巧出发,主张全部责任,最后支持70%,从而避免了以鉴定代替审判的不良后果,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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