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冠心病合并胸腔心包积液未查

冠心病合并胸腔心包积液未查因治疗存在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辅助检查明确胸腔积液、心包积液,且因此致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时,虽存在冠心病但不能仅用冠心病解释前述临床症状,医方未进一步检查查找病因,未予抗感染、穿刺解除心肺压迫等治疗,即为存在过失。

年月3日,卢甲因发作性胸闷、心悸4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心功能Ⅰ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入院后心脏超声检查:三尖瓣反流(轻度),心包积液(中量)。住院期间,阿司匹林抗血小板凝聚;他汀调脂;ACEI类药物抑制心室重塑;β阻滞剂降低心肌耗氧量;硝酸酯类扩冠等治疗,灯盏细辛、克林澳活血治疗,胰岛素降糖。月2日6:27卢甲于于厕所内小便时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呼之不应、自主呼吸消失,心电示波为逸搏心律,心率58次/分,经抢救8:5心电示波直线,宣布卢甲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死亡诊断:心源性猝死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Ⅰ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心包积液;胸腔积液;肺部肿瘤不除外?

卢甲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医院未提示家属进行尸检,乙医院称其病历中有记载,医务人员已告知家属关于尸检事项,但卢甲家属不同意,且拒绝签字,乙医院除该单方面记载外,未举出其他证据佐证该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商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为:乙医院在对卢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卢甲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范围40%-60%)。该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内容为:医院对卢甲诊疗行为的评价:.卢甲因胸闷、心悸4天就诊,医方以“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将卢甲收入病房,给予一级护理、持续吸氧、查血生化、血常规、甲状腺功能、心肌损伤标记物、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及胸片等诊疗措施,没有违反临床诊疗常规。2.卢甲持续胸闷、不能平卧,年月4、8日的辅助检查提示:中等量心包积液、心影增大、双侧胸腔积液、影响一侧肺的膨胀;医方虽然考虑到上述情况可能是引起临床表现的原因,但医院会诊,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诊治(如肺部CT、心包和胸腔穿刺),尤其在卢甲中性粒细胞比例和CRP增高、肺内感染及心包积液的情况下,医方没有采取抗炎治疗;没有与患方沟通。卢甲于月2日自行如厕时发生呼吸循环衰竭,因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存在过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乙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卢甲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双方当事人虽不认可这一鉴定意见,但没有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关于未尸检一节,乙医院单方面记载已告知患方可以进行尸检,但患方不予认可,乙医院无其他证据佐证,医院的单方面记载确认其已告知尸检的事实。由于未尸检,导致卢甲死因不能确定,鉴定意见也仅仅对死因进行了可能性的分析,并以此进行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判断,并做出了过错参与度的结论,故法院在40%-60%的责任范围内确定具体责任比例时,考虑尸检未告知的情况,将责任比例确定为上限,即60%。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医方通过辅助检查确诊卢甲“中等量心包积液、心影增大、双侧胸腔积液、影响一侧肺的膨胀”,通过该描述可见卢甲多浆膜腔积液且病情较重,医方应当及时心包穿刺、胸腔穿刺解除心肺压迫,同时积极进行胸部CT、积液相关检查以寻找病因。但遗憾的是,从资料可见医方怠于履行前述诊疗义务,最终卢甲不幸离世,医方存在过错与卢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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