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咸公交字(2012)第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合法,应予以采信

一审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胡爱国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胡爱国是亿能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亿能客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胡爱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亿能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亿能客运公司就鄂l00781号大客车向人民保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胸腔积液x线诊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人民保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应在交强险余额22000元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对杨艳进行赔偿,超出此限额部分再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又因亿能客运公司就鄂l00781号大客车已向人民保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人民保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胡爱国、亿能客运公司连带承担的责任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左侧胸腔积液症状的保险余额元范围内向杨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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