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上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轿车车主却

电动车一不小心撞上小轿车,

小轿车却要负责任,

为什么?

电动车撞上了停着的小轿车

年1月31日上午,万某驾驶小轿车外出办事,习惯性地把车子停放在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上。

当天中午,年近古稀的老人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

11时40分许,

只听“砰”的一声,

徐某感觉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撞上了什么,

车仰人翻,

倒在地上失去意识。

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过伸伤),右胫腓骨骨折,胸腔积液。因病情严重,徐某同年2月17日转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颈髓损伤伴不全瘫,右胫腓骨中上段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并于同年3月3日出院。

年3月1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机动车特征而无号牌,事故后经检验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徐某行驶至事故地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撞击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头部,具有过错,该过错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万某在道路上占道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安全通行,也具有过错,该过错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年6月22日

徐某因病情加重再次入住常熟市练塘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窒息,急性胃炎,颈椎损伤,低钠血症,于同年6月26日出院。当日凌晨,徐某在家死亡。

同年7月28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对徐某死亡事实予以确认,补充说明中载明:经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的死亡原因考虑为高位截瘫并发症。

一次占道停车,

竟然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万中良后悔不迭!

事故后,

万某所在公司主动垫付了徐某医疗费元。

万某所在公司系万某所驾驶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并为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元,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撞车的起诉占道停车的赔偿

年2月9日,徐某的子女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万某所在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90元。同年3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案审理过程中,

经保险公司申请,

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对徐某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

年6月12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审查意见为:考虑徐某死亡系老年高位截瘫病人长期卧床,出现常见消化系统并发症(消化道梗阻),致呕吐物窒息或者继发电解质紊乱,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原发损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术后未得到充分的康复治疗和及时转诊对病情恶化起着一定的加速或加重作用。建议本起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75%左右。

法院判决停车的按比例赔偿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纳,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对原告的损失,考虑到徐某、万某在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过错程度,由万某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因万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只是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

自己的车辆既没有在行驶,

也没有滑动,

没有主动碰撞任何车辆、行人,

反而是被其他车辆撞至车辆损坏,

在事故中似乎与受害者的伤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违章停车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具体到本案来说,万某违法停车占了非机动车道,增加了受害人徐某骑行的危险性,致使其不小心撞上受伤直至最后不治身亡,因此万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违法停车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罚款和扣分那么简单,如果因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引起交通事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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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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