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很多场合下人们会通过手机进行录音录像来记录。在医生就诊的时候,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很多医生表示心里感到很不舒服,并且有些人会在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针对这种情况产生的录音是否能够在医患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据?又会对判决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医生又该怎么做?
王子墨律师案件简述:年6月12日,患者林某因腹股沟恶性纤维组织医院就诊,年6月19日上午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6月22号进行了胸腔穿刺治疗,6月30号基本痊愈,7月5日进行刀口缝合线拆除,7月10日发现腹部积液,进行了腹腔穿刺引流,7月13日排气排便,可以进水进食,7月17日腹腔引流未能排除液体,主治大夫焦某进行了引流管更换,7月18日,焦某再次进行了引流管调试,造成死者腹部疼痛难忍,主治大夫焦某怀疑肠穿孔,并进行了造影处理,当日下午患者转入ICU治疗,8月2日患者家属被告知病情恶化,双方封存病历,并办理了出院手续,8月3日患者在家中去世。之后患者家属诉至法院。
在患者家属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录音证据。原来,在办理出院前,患者家属曾跟主治大夫焦某有过一些沟通,并且在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录音表明,焦某曾向患者林某的家属表示林某肠穿孔肯定与其操作存在一定关系,并表示不会推卸责任,但是因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才会去动引流管。同时告知林某的情况已经不能挽回,劝说家属为林某办理出院手续回家。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且通过摇号随机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经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上分析建议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范围。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部分记载:患方书面陈述材料中,对医院住院病历提出17点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缺少医师签字或补签字、有知情同意书而无操作记录、医嘱与操作记录时间不一致、缺乏7月18日抢救记录等,对此涉及的事实争议,超出本次鉴定评价范畴,需要法庭进一步审理确定。本案医患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患者肠穿孔的发生原因以及相关诊治。医院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胸腔积液和腹腔积液,表明其病情进一步恶化、加重;医院术后根据胸、腹腔积液行穿刺置管引流治疗符合医学原则。但7月18日调整腹腔引流管时存在致患者小肠出现破孔状损伤情形;医院在患者小肠损伤后完善临床检查和药物治疗方面符合医学要求,但在手术探查时机把握上存在迟缓问题。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发生肠管损伤继发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多少等,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已经经过了专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因而法院采信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医院对患者林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责任比例为25%。
本案中,司法鉴定中没有将患方提出的问题列入鉴定范围,也即缺少医师签字或补签字、有知情同意书而无操作记录、医嘱与操作记录时间不一致、缺乏7月18日抢救记录等,但仍然需要引起注意。病历材料是医疗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病历书写不规范,缺少关键信息的话,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针对本案中医生录音,该录音并没有作为鉴定内容用于司法鉴定,因而在鉴定意见中不会涉及这一部分。但是并不等同于,该证据毫无意义。实际上,患者医院,出于保护自己、避免医患纠纷的目的,对医生的诊疗行为或者医嘱进行录音录像,并不会侵犯医生的合法权益。即使录音是在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是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的。但是如上文所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更多依赖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录音证据仅能作为一种参考,对于认定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影响上是有限的。但仍需要提醒医生们,在面对患者及家属的时候,要谨言慎行。我们不能阻止患者及家属进行录音录像,即使面对镜头也要冷静对待,告知患者可以进行记录,但不要将录音录像进行恶意剪辑,断章取义。要充满自信地接受患者的监督
转载请注明:http://www.cbpxw.com/hyz/13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