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姚某,因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入院后胸片示心影增大,左上肺陈旧病变,右侧胸腔积液可能大。ECG示可见房性早搏,右末支传导阻带,陈旧心梗。6月3日,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四肢抽搐,考虑癫痫可能性大,后患者病情反复,6月24日8:30,患者突发呼吸困难,呼之不应,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并转入EICU治疗。7月18日,患者血氧及血压监测不出,大动脉搏动消失,行ECG示一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不负责、违规操作致患者死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查,患者死亡后的当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向患者家属出示尸检建议书,患者家属签字拒绝尸检,其后将患者遗体火化。
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由某鉴定机构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某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于年8月14日向法院出具函件,以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病理死亡原因不明,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后原告变更鉴定事项,要求鉴定机构对被告的护理行为有无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护理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年1月14日,某鉴定机构再次向法院出具函件,认为患方年1月11日电话中表示其要求鉴定的患者损害后果为抽搐和昏迷。经审阅送检的全部鉴定材料,被鉴定人患者为高龄患者,因发热6日就诊,怀疑腹膜炎,既往患有糖尿病、糖尿病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5期、腹膜透析、且近半年禁食水为全肠外营养、颅脑外伤术后、陈旧脑梗、陈旧心梗等多种疾病,病情复杂、危重。引起抽搐昏迷的原因有多种,根据提供的鉴定材料,我机构无法推断患者抽搐昏迷的具体原因,故委托的鉴定事项无法鉴定,故予受理。年2月26日,法院指定另一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年3月16日,该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司法鉴定通知书,认为目前提交的病历材料不完全,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明确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据此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委托。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患者因腹膜炎发烧,双下肢动脉硬化血栓,于年5月27日住进被告急诊科留观治疗,治疗期间,患者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患者输血过程中,违反相关医疗规范,用力猛捏输血器的药壶,造成患者刹那间全身剧烈抽搐、口吐白沫、深度昏迷等严重后果,最终导致患者心肺衰竭而死亡,对此原告负有举证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被告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先后委托两家机构作为鉴定单位,对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程度等争议问题进行鉴定。该两家司法鉴定单位先后以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病理死亡原因不明,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根据鉴定人的意见,本案患者的死因是认定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关系的关键。由于原告未同意进行尸体检验,从而无法明确患者死亡的确切原因,导致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得到认定,对此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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