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认为不应予以赔偿该项请求

(2)、原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护理证明及误工收入减少证明

被告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质证意见如下:1、护理人员张萍、张强的身份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护理人员护理费有异议(1)、患者入住我院重症监护室,是特别护理,不需要家属陪人护理原告所计算的两位护理人员均系国家公职或国有企业人员,不存在护理减少收入的问题所以该项费用我院不应当承担2、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我方对计算方式有异议,应当以泰安市市内出差标准计算,不应以《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计算3、死亡赔偿金患者系城镇居民无异议,但对死亡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对死亡赔偿金计算5年无异议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张发泉系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离休干部,有收入来源,不存胸腔积液的治疗方法有哪些在被抚养的情形所以该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计算4、丧葬费23193元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请求法院根据实际过错参与度综合评判5、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有异议我方认为不应予以赔偿该项请求6、鉴定费发票、汇款单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该鉴定费不应全部由被告承担7、交通费有异议,原告提供交通费单据份两部分,一部分是出租车票据,另一部分是高铁车票其中2011年10月30日有三张出租车票,与现实不符交通费发生的日期与实际不一致8、食宿费单据,原告主张的食宿费标准过高,应当依据出差标准计算9、处理丧葬误工损失1548.71元有异议,我方认为该部分费用已经包括在丧葬费之中,不应另行赔偿同时原告也应当出具相应证明,以证实确实存在因为丧葬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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